|
章: | 528
 | 標題: | 《版權條例》 | 憲報編號: | |
| 條: | 71 | 條文標題: | 某些公開展示的藝術作品的表述 | 版本日期: | 30/06/1997 |
(1) 本條適用於─
(a) 建築物;及
(b) 永久位於公眾地方或開放予公眾的處所的雕塑品、建築物的模型及美術工藝作品。
(2) 下列各項並不屬侵犯該等作品的版權─
(a) 製作表述該等作品的平面美術作品;
(b) 為該等作品拍照或攝製影片;或
(c) 廣播該等作品的影像或將該等作品的影像包括在有線傳播節目服務內。
(3) 凡任何東西的製作憑藉本條並不屬侵犯版權,則向公眾發放或提供該物品的複製品、廣播該物品或將該物品包括在有線傳播節目服務內,亦不屬侵犯該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