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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 528
![]() | 標題: | 《版權條例》 | 憲報編號: | 15 of 2007 |
| 條: | 72 | 條文標題: | 售賣藝術作品的宣傳 | 版本日期: | 06/07/2007 |
(2) 凡任何複製品(假使非因本條該複製品即屬侵犯版權複製品)按照本條製作,但其後有人進行該複製品的交易,則就該項交易而言,該複製品須視為侵犯版權複製品,又如該項交易侵犯版權,則就所有其後的目的而言,該複製品須視為侵犯版權複製品。
就本款而言,“進行交易”(dealt with) 指出售、出租、要約出售或要約出租、公開陳列或分發,或為出售或出租而展示。 (由2007年第15號第20條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