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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 PDF標題:《版權條例》憲報編號:15 of 2007
條:72條文標題:售賣藝術作品的宣傳版本日期:06/07/2007

(1) 為宣傳藝術作品供售賣而複製該作品或向公眾發放或提供該複製品,並不屬侵犯該作品的版權。

(2) 凡任何複製品(假使非因本條該複製品即屬侵犯版權複製品)按照本條製作,但其後有人進行該複製品的交易,則就該項交易而言,該複製品須視為侵犯版權複製品,又如該項交易侵犯版權,則就所有其後的目的而言,該複製品須視為侵犯版權複製品。
就本款而言,“進行交易”(dealt with) 指出售、出租、要約出售或要約出租、公開陳列或分發,或為出售或出租而展示。 (由2007年第15號第20條修訂)

[比照 1988 c. 48 s. 63 U.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