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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 PDF標題:《版權條例》憲報編號:
條:68條文標題:公開誦讀或背誦版本日期:30/06/1997

(1) 由一個人公開誦讀或背誦已發表的文學作品或戲劇作品的合理摘錄,只要附有足夠的確認聲明,即不屬侵犯該作品的任何版權。

(2) 凡誦讀或背誦憑藉第(1)款並不屬侵犯有關作品的版權,則將該誦讀或背誦製作成聲音紀錄或予以廣播或包括在有線傳播節目服務內,並不屬侵犯該作品的版權,但構成該聲音紀錄、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的材料,須主要是無須就其而依賴第(1)款者。

[比照 1988 c. 48 s. 59 U.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