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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 200
 | 標題: | 刑事罪行條例 | 憲報編號: | |
| 條: | 97 | 條文標題: | “偽製”(counterfeit) 的涵義 | 版本日期: | 30/06/1997 |
(1) 就本部而言─
(a) 任何物品如有以下情況,即屬流通紙幣或受保護硬幣的偽製品─
(i) 該物品並非流通紙幣或受保護硬幣,但卻與流通紙幣或受保護硬幣相似(不論僅單面相似或雙面相似),其相似程度致使該物品在合理程度上可冒充為該類流通紙幣或受保護硬幣;或
(ii) 該物品雖為流通紙幣或受保護硬幣,但卻曾加以更改,以致該物品在合理程度上可冒充為其他種類的流通紙幣或受保護硬幣;
(b) 任何物品中如包括有流通紙幣的其中一面,則不論其上是否附有其他物料,即可成為該紙幣的偽製品;
(c) 以下物品均可成為一張流通紙幣的偽製品─
(i) 該物品中包括有2張或超過2張流通紙幣的部分;或
(ii) 該物品中包括有一張、2張或超過2張流通紙幣的部分,並在該等部分上附有其他物料。
(2) 在本部中,凡提述行使或付給流通紙幣的偽製品或受保護硬幣的偽製品時,不得解釋為只限於將其作為法定貨幣行使或付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