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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D PDF標題:危險狗隻規例憲報編號:L.N. 189 of 2000
條:9條文標題:大型狗隻進入或留在公眾地方版本日期:17/11/2000


III

對大型狗隻的管制
    (1) 任何人不得安排、容受或准許任何大型狗隻進入或留在公眾地方,除非─
          (a) 該狗隻是被人用一條長度不超逾2米的狗帶穩妥地牽引的;或
          (b) 該狗隻是用一條長度不超逾1.5米的狗帶以不會對公眾及動物的安全以及該狗隻的福利構成危險的方式穩妥地縛在固定物體上的。
    (2) 本條不適用於在《郊野公園條例》(208)所指的郊野公園或特別地方內的大型狗隻或正在海中游泳的大型狗隻。
    (3) 任何人違反第(1)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3個月。
    (2000年第184號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