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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 400
 | 標題: | 噪音管制條例 | 憲報編號: | |
| 條: | 4 | 條文標題: | 夜間或公眾假日的噪音 | 版本日期: | 30/06/1997 |
第II部
噪音活動的管制
住用處所及公眾地方發出的噪音
(1) 任何人於下午11時至翌日上午7時,或於公眾假日的任何時間,在住用處所或公眾地方發出或促使發出噪音,而該噪音對任何人而言是其煩擾的根源,即屬犯罪。
(2) 任何住用處所的業主、租戶、佔用人或掌管人,於下午11時至翌日上午7時,或於公眾假日的任何時間,明知而准許或任由噪音由該住用處所發出,而該噪音對任何人而言是其煩擾的根源,即屬犯罪。
(3) 任何人犯本條所訂的罪行,可處罰款$10000。 (由1994年第2號第9條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