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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 528
 | 標題: | 版權條例 | 憲報編號: | |
| 條: | 76 | 條文標題: | 表演、放映或展示或播放作品 | 版本日期: | 30/06/1997 |
(1) 凡作為某會社、社團或其他組織的活動的一部分或為該會社、社團或其他組織的利益而表演、放映或展示或播放作品(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除外),並符合以下條件,則不屬侵犯該作品的版權。
(2) 有關的條件為─
(a) 該會社、社團或組織並非為牟利而成立或經營,而其主要宗旨屬慈善性質,或是關於宣揚宗教,或推廣教育或社會福利的;及
(b) 表演、放映或展示或播放該作品的地方的入場費的收益,純粹是運用於該會社、社團或組織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