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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 PDF標題:版權條例憲報編號:
條:76條文標題:表演、放映或展示或播放作品版本日期:30/06/1997

(1) 凡作為某會社社團或其他組織的活動的一部分或為該會社社團或其他組織的利益而表演、放映或展示或播放作品(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除外),並符合以下條件,則不屬侵犯該作品的版權。

(2) 有關的條件為─

        (a) 該會社社團或組織並非為牟利而成立或經營,而其主要宗旨屬慈善性質,或是關於宣揚宗教,或推廣教育或社會福利的;及
        (b) 表演、放映或展示或播放該作品的地方的入場費的收益,純粹是運用於該會社社團或組織的目的。
[比照 1988 c. 48 s. 67 U.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