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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章:
232
標題:
警隊條例
憲報編號:
條:
65
條文標題:
擅用警察制服的罰則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人如非警隊的成員,而未經處長准許而穿著警
隊的制服或穿著任何具有該制服的外觀或附有該制服特
殊標誌的服裝,即屬犯罪,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罰
款
$
2
5
0
。
(
由
1
9
5
0
年第
2
9
號第
1
7
條增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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