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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 PDF標題:版權條例憲報編號:15 of 2007
條:22條文標題:作品的版權所限制的作為版本日期:06/07/2007

第II分部

版權擁有人的權利

受版權所限制的作為

(1) 作品的版權的擁有人按照本分部的以下條文,具有在香港作出以下作為的獨有權利─
        (a) 複製該作品(參閱第23條);
        (b) 向公眾發放該作品的複製品(參閱第24條);
        (c) 租賃該作品的複製品予公眾(參閱第25條); (由2007年第15號第5條代替)
        (d) 向公眾提供該作品的複製品(參閱第26條);
        (e) 公開表演、放映或播放該作品(參閱第27條);
        (f) 將該作品廣播或將該作品包括在有線傳播節目服務內(參閱第28條);
        (g) 製作該作品的改編本,或就該等改編本而作出任何上述作為(參閱第29條),
而上述作為在本部中稱為“受版權所限制的作為”。
(2) 任何人未獲作品的版權擁有人的特許,而自行或授權他人作出任何受版權所限制的作為,即屬侵犯該作品的版權。
(3) 在本部中,凡提述作出受作品版權所限制的作為,即提述─
        (a) 就該作品的整項或其任何實質部分;及
        (b) 直接或間接地,
作出該作為,而任何介入作為本身是否侵犯版權則不具關鍵性。
(4) 本分部在下列條文的規限下有效─
        (a)III分部的條文(就版權作品而允許的作為);及
        (b)VIII分部的條文(與版權的特許有關的條文)。
[比照 1988 c. 48 s. 16 U.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