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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PDF標題:電訊條例憲報編號:
條:23條文標題:藉未領牌的電訊設施發送或接收訊息等版本日期:30/06/1997

任何人在知道或有理由相信任何電訊設施正於違反本條例下維持,而卻藉該電訊設施發送或接收訊息,或從事任何上述訊息的發送或接收所附帶的任何服,或傳遞任何訊息以便藉該電訊設施進行發送,或收取任何藉此傳送的訊息,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0

(1994年第18號第5條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