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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B PDF標題:危險品(一般)規例憲報編號:71 of 1999
條:182條文標題:違禁物質版本日期:19/11/1999

(1) 即使本規例有任何規定,但除第(2)款條文另有規定外,就本條例第7條而言,以下危險品須列為違禁品─
有機高氯酸鹽。

    砷化氫,但如在標準溫度及壓力下載於容積不超逾1立方米並屬主管當局批准的類別的氣瓶內,而且帶進香港專供香港的電子生產工序使用,以及在主管當局一般地或在任何個別情況下所批准的限量內在領有牌照處所內貯存和使用,則屬例外。 (1981年第343號法律公告)
高氯酸肼。
高氯酸溶液,按重量濃度超過百分之七十二。
高錳酸銨。
氯乙烯單體。 (1979年第294號法律公告)
氯酸溶液,按重量濃度超過百分之十。
氯酸銨。
氰化氫,不穩定的。
硝酸肼。
    硝酸銨,如所含的有機物的性質及限量並不符合主管當局一般地或在任何個別情況下所批准者。 (1999年第71號第3條)
過氧化氫溶液,按重量濃度超過百分之六十。
    疊氮化鈣,但如是水溶液,且按重量疊氮化鈣不超逾百分之二十,則屬例外。
爆竹煙花製品(第1類第7分類第2部),遇撞擊即爆炸的。
(2) 任何爆竹煙花製品(第1類第7分類第2部危險品),如以不載乘客的船隻帶進香港,然後直接轉運往另一船隻,以便帶出香港,並以第45條表內為第1類第7分類第2部危險品所指明的方式包裝,則就第(1)款而言,不得當作為違禁品。 (1991年第88號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