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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 59I
 | 標題: | 《建築地盤(安全)規例》 | 憲報編號: | L.N. 258 of 2003 |
| 條: | 53 | 條文標題: | 禁止吸煙的權力 | 版本日期: | 28/11/2003 |
(1) 凡在任何建築地盤使用或擬使用易燃液體或含有易燃液體的混合物或處長認為會涉及火警危險的物質或東西,處長可憑藉書面命令禁止在該建築地盤吸煙及使用無遮蓋燈火。
(2) 如有按照第(1)款禁止在任何建築地盤內吸煙或使用無遮蓋燈火,則負責該建築地盤的承建商及任何直接控制該地盤內任何建築工程的承建商,須採取處長藉通知所指示的步驟,以強制執行該禁令。 (2003年第258號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