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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 400
 | 標題: | 《噪音管制條例》 | 憲報編號: | L.N. 320 of 1999 |
| 條: | 10 | 條文標題: | 除住用處所、公眾地方或建築 地盤以外地方所發噪音的技術備忘錄 | 版本日期: | 01/01/2000 |
除住用處所、公眾地方或建築地盤
以外地方發出的噪音
(1) 局長可不時發出技術備忘錄,就以下事項列明準則、程序、指引、標準及限度─
(a) 量度及評估除住用處所、公眾地方或建築地盤以外地方發出的噪音;
(b) 發出與此等噪音有關的消減噪音通知書;
(c) 決定消減噪音通知書的規定是否被遵守。
(2) 監督在進行任何量度或評估以決定是否應根據第13(1)(c)條送達消減噪音通知書時,須以根據第(1)款不時發出的技術備忘錄為指引。
(3) 根據第(1)款不時發出的每份技術備忘錄,須由局長備存一份,置於局長指定的政府辦事處,在辦公時間免費讓公眾查閱。(1988年制定。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由1999年第78號第7條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