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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PDF標題:《噪音管制條例》憲報編號:L.N. 320 of 1999
條:10條文標題:除住用處所、公眾地方或建築 地盤以外地方所發噪音的技術備忘錄版本日期:01/01/2000

除住用處所、公眾地方或建築地盤
以外地方發出的噪音

(1) 局長可不時發出技術備忘錄,就以下事項列明準則、程序、指引、標準及限度
        (a) 量度及評估除住用處所、公眾地方或建築地盤以外地方發出的噪音;
        (b) 發出與此等噪音有關的消減噪音通知書;
        (c) 決定消減噪音通知書的規定是否被遵守。
(2) 監督在進行任何量度或評估以決定是否應根據第13(1)(c)條送達消減噪音通知書時,須以根據第(1)款不時發出的技術備忘錄為指引。
(3) 根據第(1)款不時發出的每份技術備忘錄,須由局長備存一份,置於局長指定的政府辦事處,在辦公時間免費讓公眾查閱。
(1988年制定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由1999年第78號第7條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