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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 390
 | 標題: |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 | 憲報編號: | 48 of 2000 |
| 條: | 21 | 條文標題: | 禁止發布淫褻物品 | 版本日期: | 07/07/2000 |
第IV部
罪行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
(a) 發布淫褻物品;
(b) 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或
(c) 輸入淫褻物品以供發布,
不論是否知道該物品是淫褻物品,均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3年。
(2) 根據第(1)款所提控罪的免責辯護如下─
(a) 被告人證明在指稱為罪行發生的時間,控罪所指的物品經評定為第III類物品;但如該證供證明他犯了本部所訂的其他罪行,他可因此而被定罪,猶如他已被控犯該其他罪行一樣;
(b) 被告人證明控罪所指的物品經評定為第I或第II類物品,或證明在指稱為罪行發生的時間,控罪所指的物品經評定為第I或第II類物品,
(c) (如屬根據第(1)(b)或(c)款提出的控罪)被告人證明在指稱為罪行發生的時間,控罪所指的物品是─
(i) 由他管有或輸入,以根據第13條將該物品、其複製本或印刷本呈交司法常務官;或
(ii) 由根據《廣播條例》(第562章)領有牌照的人管有或輸入,以根據該條例呈交作根據該條例提供之用; (由2000年第48號第44條代替)
(d) (如屬根據第(1)(b)款提出的控罪)被告人證明在指稱為罪行發生的時間,他─
(i) 未有合理機會檢查控罪所指的物品;及
(ii) 有合理理由相信該物品並不淫褻;及
(e) (如屬根據第(1)(c)款提出的控罪)被告人證明在指稱為罪行發生的時間,他有合理理由相信控罪所指的物品並不淫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