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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 200
 | 標題: | 刑事罪行條例 | 憲報編號: | |
| 條: | 159G | 條文標題: | 企圖犯罪 | 版本日期: | 30/06/1997 |
企圖
(1) 如任何意圖犯本條所適用的罪行的人作出的某項作為已超乎只屬犯該罪行的預備作為者,則該人即屬企圖犯該罪行。
(2) 雖則有關的事實顯示犯本條所適用的罪行並不可能,任何人仍可被裁定企圖犯該罪行。
(3) 凡有人被控犯某項罪行,則即使該人並無被控企圖犯該罪行,亦可被裁定企圖犯該罪行。
(4) 在任何個案中,凡 ─
(a) 除根據本款外,某人的意圖不會被視為構成 犯罪的意圖;但
(b) 該個案的事實如是一如他所相信者,他的意圖即會被視為構成犯罪的意圖,
則就第(1)款而言,他須被視為已具有犯該罪行的意圖。
(5) 本條適用於任何假若完成的話即會屬可在香港審訊的罪行,但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犯該罪行則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