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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 PDF標題:版權條例憲報編號:
條:98條文標題:同意及放棄權利版本日期:30/06/1997

(1) 具有本分部所賦予的任何權利的人如同意作出某作為,則作出該作為並不屬侵犯該權利。

(2) 任何該等權利可藉由放棄權利的人簽署的文書而放棄
(3) 放棄權利─

        (a) 可關乎某特定作品某指明類別的作品或一般地關乎所有作品,以及可關乎現存或未來的作品;及
        (b) 可以是有條件或無條件的,亦可明示為可予撤回的,
而放棄權利如是為惠及該項放棄權利所關乎的作品的版權擁有人或準擁有人而作出的,則可推定該項放棄權利亦延伸而適用於該擁有人或準擁有人的特許持有人及所有權繼承人,但如明示有相反的意願,則屬例外。
(4) 本分部不得解釋為摒除與任何關乎第(1)款提及的權利的非正式放棄或其他處理有關的一般合約法或不容反悔法的施行
[比照 1988 c. 48 s. 87 U.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