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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PDF標題:侵害人身罪條例憲報編號:
條:36條文標題:意圖犯罪而襲擊或襲警等版本日期:30/06/1997

任何人
        (a) 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而襲擊他人;或
        (b) 襲擊、抗拒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或在協助該警務人員的人;或
        (c) 意圖抗拒或防止自已或其他人由於任何罪行受到合法拘捕或扣留而襲擊他人,
即屬犯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2年。
      (1911年第30號第25條修訂;由1911年第51號第2條修訂;由1950年第22號第3條修訂;由1991年第50號第4條修訂)
[比照 1861 c. 100 s. 38 U.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