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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A PDF標題:噪音管制(一般)規例憲報編號:
條:3條文標題:為撞擊式打樁工程以外的建築工程提出建築噪音許可證的申請版本日期:30/06/1997

(1) 凡根據本條例第8(2)條申請建築噪音許可證,作以下兩項或其中一項用途─
        (a) 於下午7時至翌日上午7時,或於公眾假日的任何時間,使用機動設備進行撞擊式打工程以外的建築工程;
        (b) 於上述時間內,或於任何上述時間,在指定範圍內的任何地方進行訂明建築工程,
須─
        (i) 以附表所載的表格1提出;及
        (ii) 連同第8(1)條所訂明的費用,於申請書所指明的建築工程動工日期前不逾6個月,一併向監督提交,但如監督同意提早接受申請,則屬例外。
(2) 在本條及附表中,“訂明建築工程”(prescribed construction work) 指《噪音管制(建築工程)規例》(第400章,附屬法例G)為施行本條例第6(2)條所訂明的建築工程。
(1989年制定。1996年第28號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