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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章:
400A
標題:
噪音管制(一般)規例
憲報編號:
條:
3
條文標題:
為撞擊式打樁工程以外的建築工程提出建築噪音許可證的申請
版本日期:
30/06/1997
(
1
)
凡根據本條例第
8
(
2
)
條申請建築噪音許可證,作以下兩項或其中一項用途─
(
a
)
於下午
7
時至翌日上午
7
時,或於公眾假日的任何時間,使用機動設備進行撞擊式打工程以外的建築工程;
(
b
)
於上述時間內,或於任何上述時間,在指定範圍內的任何地方進行訂明建築工程,
須─
(
i
)
以附表所載的表格
1
提出;及
(
ii
)
連同第
8
(
1
)
條所訂明的費用,於申請書所指明的建築工程動工日期前不逾
6
個月,一併向監督提交,但如監督同意提早接受申請,則屬例外。
(2)
在本條及附表中,“訂明建築工程”(prescribed construction work) 指《噪音管制(建築工程)規例》(第400章,附屬法例G)為施行本條例第
6(2)
條所訂明的建築工程。
(1989
年制定。
1996
年第
28
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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