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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 528
 | 標題: | 《版權條例》 | 憲報編號: | |
| 條: | 5 | 條文標題: | 藝術作品 | 版本日期: | 30/06/1997 |
在本部中─
“平面美術作品”(graphic work) 包括─
(a) 任何髹掃畫、繪畫、圖形、地圖、圖表或圖則;及
(b) 任何雕刻、蝕刻、版畫、木刻或相類的作品;
“建築物”(building) 包括固定的構築物以及建築物或固定構築物的部分;
“照片”(photograph) 指藉著把光或其他放射物記錄在任何媒體上而在該媒體上產生影像或藉任何方法從該媒體產生影像的紀錄,但該紀錄不構成影片的一部分;
“雕塑品”(sculpture) 包括為製作雕塑品而製作的鑄模或模型;
“藝術作品”(artistic work) 指─
(a) 平面美術作品、照片、雕塑品或拼圖(不論其藝術質量);
(b) 屬建築物或建築物模型的建築作品;或
(c) 美術工藝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