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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PDF標題:《應課稅品條例》憲報編號:12 of 1999
條:60條文標題:已註冊的醫生及藥劑師的免費小型蒸餾器牌照版本日期:01/07/1997

附註:

具追溯力的修訂─見1999年第12號第3
關長可運用其酌情決定權,免費發出牌照予根據《醫生註冊條例》(第161章)註冊的醫生或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註冊的藥劑師,以使其在任何指明處所內,純粹為其專業或業務用途而備存和使用一具容量不多於40升的蒸餾器。

      (1982年第189號法律公告修訂;由1982年第294號法律公告修訂;由1999年第12號第3條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