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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 109
 | 標題: | 《應課稅品條例》 | 憲報編號: | 12 of 1999 |
| 條: | 60 | 條文標題: | 已註冊的醫生及藥劑師的免費小型蒸餾器牌照 | 版本日期: | 01/07/1997 |
附註:
具追溯力的修訂─見1999年第12號第3條
關長可運用其酌情決定權,免費發出牌照予根據《醫生註冊條例》(第161章)註冊的醫生或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註冊的藥劑師,以使其在任何指明處所內,純粹為其專業或業務用途而備存和使用一具容量不多於40升的蒸餾器。
(由1982年第189號法律公告修訂;由1982年第294號法律公告修訂;由1999年第12號第3條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