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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 123N
 | 標題: | 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 | 憲報編號: | L.N. 248 of 2009 |
| 條: | 7 | 條文標題: | 小型工程承建商註冊事務委員會的組成 | 版本日期: | 30/12/2009 |
(1) 註冊事務委員會須由以下成員組成—
(a) 1名由建築事務監督提名的、監督認為屬對小型工程有認識及經驗的人; (2009年第113號法律公告)
(b) 1名由建築事務監督從建築師註冊管理局、工程師註冊管理局或測量師註冊管理局所提名的人之中選取的認可人士或註冊結構工程師;及
(c) 1名由建築事務監督從監督認為適合的團體所提名的人之中選取的人。
(2) 以下委員團的成員無資格獲委任為註冊事務委員會的成員—
(a) 根據本條例第5A條委出的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岩土工程師紀律委員團;或
(b) 根據本條例第11A條委出的註冊承建商紀律委員團。
(3) 註冊事務委員會成員須互選一名成員,擔任該委員會的主席。
(4) 建築事務監督須委任一名屋宇署人員擔任註冊事務委員會秘書。
(5) 註冊事務委員會秘書並非該委員會的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