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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PDF標題:《應課稅品條例》憲報編號:L.N. 255 of 2001
條:36條文標題:失實陳述、隱藏、移走貨品、污損牌照或許可證版本日期:10/01/2002

(1) 任何人不得作出任何不完整的陳述、申報或聲明或提供任何不正確的資料(不論該陳述、申報、聲明或資料採用何種形式),或在為本條例的施行或為根據本條例發出的任何牌照或許可證而擬備或提供的任何文件中,作出不正確的描述或供給不正確的資料。 (由2001年第19號第11條修訂)
(2) 任何人─

        (a) 企圖逃避繳付本條例適用的任何貨品的稅款,或將下列貨品裝上或安排裝上任何船舶或飛機以作出口,或向任何香港海關人員交出或安排向任何香港海關人員交出將如此裝上船舶或飛機的下列貨品─
          (i) 本條例適用的任何貨品,但並非為擬出口者;或
          (ii) 充作本條例適用的貨品的任何貨品、物件或東西,但該等貨品、物件或東西並非本條例適用的貨品或其種類、性質、數量或品質均與所呈交的或看來是包含該等貨品的任何出口許可證或陳述書上所顯示者不相同;或
        (b) 有任何該等意圖而欺詐地移走、存放或隱藏任何貨品、物件或東西;或
        (c) 在本條例適用的任何貨品為出口而裝上任何船舶或飛機後,沒有關長的同意而開啟載有該等貨品的包裹,或將包裹上的標記、文字或圖樣取消或塗去或更改,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除其所招致的一切其他刑罰外,另須繳付或被沒收所涉貨品的三倍須繳稅額或$50000的款項,兩者由關長選擇(所作選擇須由關長以書面簽署證明),所有該等貨品、物件或東西須予沒收,並可由任何香港海關人員檢取。 (由1982年第294號法律公告修訂;由1995年第338號法律公告修訂;由1999年第12號第3條修訂)
(3) 任何人沒有合法權限,不得更改或污損任何牌照或許可證或在其上作出任何塗擦,或管有經如此塗擦、污損或更改的牌照或許可證。
(1996年第46號第18條修訂)
[比照 1840 c. 18 s. 15 U.K.;比照 1918 c. 15 s. 15(5) U.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