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中文條例 和 附屬法例
查閱尚待更新的條文查閱尚待更新的條文
版本日期
第123章建築物條例
第123章建築物條例
第123A章建築物(管理)規例
第123B章建築物(建造)規例
第123C章建築物(拆卸工程)規例
第123D章(已廢除)
第123E章(已廢除)
第123F章建築物(規劃)規例
第123G章建築物(私家街道及通路)規例
第123H章建築物(垃圾及物料回收房及垃圾槽)規例
第123I章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第123J章建築物(通風系統)規例
第123K章建築物(貯油裝置)規例
第123L章建築物(上訴)規例
第123M章建築物(能源效率)規例
第123N章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
第123N章賦權條文
30/12/2009
第123N章 第1部導言
30/12/2009
第123N章 第1條生效日期
30/12/2009
第123N章 第2條釋義
30/12/2009
第123N章 第2部為施行本條例而指定或訂明的事宜
30/12/2009
第123N章 第3條小型工程
30/12/2009
第123N章 第4條簡化規定
30/12/2009
第123N章 第5條指定豁免工程
30/12/2009
第123N章 第3部小型工程承建商註冊事務委員會
30/12/2009
第123N章 第6條設立小型工程承建商註冊事務委員會
30/12/2009
第123N章 第7條小型工程承建商註冊事務委員會的組成
30/12/2009
第123N章 第8條小型工程承建商註冊事務委員會的職能
30/12/2009
第123N章 第9條小型工程承建商註冊事務委員會的會議
30/12/2009
第123N章 第4部註冊為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
30/12/2009
第123N章 第1分部註冊為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
30/12/2009
第123N章 第10條註冊為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的申請
30/12/2009
第123N章 第11條根據第10(1)(a)條提出的申請的裁定
30/12/2009
第123N章 第12條根據第10(1)(b)條提出的申請的裁定
30/12/2009
第123N章 第13條註冊的有效期
30/12/2009
第123N章 第2分部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的註冊續期
30/12/2009
第123N章 第14條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的註冊續期申請
30/12/2009
第123N章 第15條註冊續期的申請的裁定
30/12/2009
第123N章 第16條獲續期的註冊的有效期
30/12/2009
第123N章 第17條刪除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的姓名或名稱
30/12/2009
第123N章 第3分部將姓名或名稱重新記入名冊
30/12/2009
第123N章 第18條將姓名或名稱重新記入名冊的申請
30/12/2009
第123N章 第19條將姓名或名稱重新記入名冊的申請的裁定
30/12/2009
第123N章 第20條重新註冊的有效期
30/12/2009
第123N章 第4分部額外級別、類型或項目的小型工程的註冊
30/12/2009
第123N章 第21條額外級別、類型或項目的小型工程的註冊申請
30/12/2009
第123N章 第22條根據第21(1)條提出的申請的裁定
30/12/2009
第123N章 第23條根據第21(2)條提出的申請的裁定
30/12/2009
第123N章 第5分部提名額外的獲授權簽署人
30/12/2009
第123N章 第24條核准提名額外的獲授權簽署人的申請
30/12/2009
第123N章 第25條根據第24(1)條提出的申請的裁定
30/12/2009
第123N章 第6分部覆核及上訴*
30/12/2009
第123N章 第26條覆核建築事務監督的決定或小型工程承建商註冊事務委員會的建議
30/12/2009
第123N章 第26A條針對小型工程承建商註冊事務委員會根據第26條提供的意見或建築事務監督根據第26條作出的決定而提出的上訴
30/12/2009
第123N章 第5部就小型工程而委任某些人士
第123N章 第27條為施行本條例第4A條而須委任的訂明建築專業人士
第123N章 第28條為施行本條例第9AA條而須委任的訂明註冊承建商
第123N章 第6部簡化規定
第123N章 第1分部適用範圍
第123N章 第29條第6部的釋義
第123N章 第2分部關於第I級別小型工程的規定
第123N章 第30條展開第I級別小型工程前須呈交的文件
第123N章 第31條在不屬拆卸工程的第I 級別小型工程完工時須呈交的文件
第123N章 第32條在屬拆卸工程的第I級別小型工程完工時須呈交的文件
第123N章 第3分部關於第II級別小型工程的規定
第123N章 第33條展開第II級別小型工程前須呈交的文件
第123N章 第34條在不屬拆卸工程的第II級別小型工程完工時須呈交的文件
第123N章 第35條在屬拆卸工程的第II級別小型工程完工時須呈交的文件
第123N章 第4分部關於第III級別小型工程的規定
第123N章 第36條在第III級別小型工程完工時須呈交的文件
第123N章 第5分部圖則
第123N章 第37條圖則等須由其製備人簽署
第123N章 第38條圖則比例
第123N章 第39條圖則必須清楚及圖則的物料
第123N章 第7部訂明建築專業人士及訂明註冊承建商的責任
第123N章 第1分部適用範圍
第123N章 第40條第7部的適用範圍
第123N章 第2分部監督小型工程及委任適任技術人員的責任
第123N章 第41條第2分部的釋義
第123N章 第42條訂明建築專業人士監督小型工程的責任
第123N章 第43條訂明註冊承建商監督小型工程的責任
第123N章 第44條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親自進行小型工程的責任
第123N章 第45條訂明建築專業人士及訂明註冊承建商須委任適任技術人員
第123N章 第46條建築事務監督有權否決適任技術人員的委任
第123N章 第47條如適任技術人員的委任終止或不再有效,則不得進行工程
第123N章 第3分部關於委任及提名訂明建築專業人士及訂明註冊承建商及其委任及提名的完結的責任
第123N章 第48條訂明建築專業人士及訂明註冊承建商在更改委任後的責任
第123N章 第49條訂明建築專業人士在根據本條例第4A(5)條作出提名時的責任
第123N章 第50條訂明建築專業人士在不再獲委任或提名後的責任
第123N章 第51條訂明註冊承建商在不再獲委任後的責任
第123N章 第52條認可人士在根據第51(1)條獲交付通知後的責任
第123N章 第53條如訂明建築專業人士或訂明註冊承建商不能或不願意行事,則不得進行工程
第123N章 第4分部訂明建築專業人士及訂明註冊承建商的一般責任
第123N章 第54條第4分部的釋義
第123N章 第55條認可人士將訂明圖則及詳圖等的文本交付訂明註冊承建商的責任
第123N章 第56條製備圖則或文件的人向建築事務監督提供所要求的資料的責任
第123N章 第57條訂明註冊承建商在地盤備存訂明圖則及詳圖及監工計劃書的紀錄的責任
第123N章 第8部雜項
第123N章 第58條罪行
第123N章 第59條建築事務監督查閱紀錄及資料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