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中文條例 和 附屬法例
查閱尚待更新的條文查閱尚待更新的條文
版本日期
第123章建築物條例
第123章建築物條例
第123A章建築物(管理)規例
第123A章賦權條文
30/06/1997
第123A章 第1條引稱
30/06/1997
第123A章 第2條釋義
31/12/2004
第123A章 第3條名列於名冊的資格
31/12/2004
第123A章 第4條對申請列入名冊所作的規定
31/12/2004
第123A章 第4A條關於列入一般建築承建商名冊及專門承建商名冊的規定
31/12/2004
第123A章 第5條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或註冊岩土工程師不得沒有向委託人披露而以承建商等身分行事
31/12/2005
第123A章 第6條通知、圖則等的交付
30/06/1997
第123A章 第7條通知等的填寫及其上的簽署
30/06/1997
第123A章 第8條就建築工程訂明的圖則
01/04/1998
第123A章 第9條就街道工程訂明的圖則
30/06/1997
第123A章 第10條建築事務監督要求取得額外圖則等的權力
30/06/1997
第123A章 第11條圖則須以一式兩份呈交
30/06/1997
第123A章 第11A條基礎圖則須與地盤平整工程圖則一併呈交
30/06/1997
第123A章 第12條圖則等須由製備的人簽署
31/12/2005
第123A章 第13條圖則比例
30/06/1997
第123A章 第14條圖則必須清楚及製圖的物料
30/06/1997
第123A章 第15條建築事務監督拒絕接受圖則的權力
31/12/2005
第123A章 第16條(由1976年第241號法律公告廢除)
30/06/1997
第123A章 第17條(由1990年第438號法律公告廢除)
30/06/1997
第123A章 第18條穩定性證明書
30/06/1997
第123A章 第18A條認可人士等發出的證明書須與圖則一併呈交
31/12/2005
第123A章 第19條製備呈交建築事務監督的圖則的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或註冊岩土工程師如不再受聘須通知建築事務監督
31/12/2005
第123A章 第20條在建築工程或街道工程展開前向建築事務監督發出通知
31/12/2005
第123A章 第21條(廢除)
30/06/1997
第123A章 第22條更換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岩土工程師、註冊承建商等時須通知建築事務監督
31/12/2005
第123A章 第23條須就委任等向建築事務監督提供的資料
31/12/2005
第123A章 第24條不再獲委任的註冊承建商的責任
01/04/1998
第123A章 第25條註冊承建商及認可人士須在建築工程完成時發出證明書
31/12/2005
第123A章 第25A條供水證明書
30/06/1997
第123A章 第26條註冊承建商及認可人士須在街道工程完成時發出證明書
01/04/1998
第123A章 第27條(廢除)
30/06/1997
第123A章 第28條就緊急工程聘用的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岩土工程師及註冊承建商須發出證明書
31/12/2005
第123A章 第29條要求批准的申請
30/06/1997
第123A章 第30條圖則的批准
31/12/2005
第123A章 第31條要求同意展開工程的申請
01/04/1998
第123A章 第32條同意展開工程
30/06/1997
第123A章 第32A條 (廢除)
30/06/1997
第123A章 第33條建築工程及街道工程的改動或加建
30/06/1997
第123A章 第34條同意恢復暫停的工程
30/06/1997
第123A章 第35條本部所施加的職責對本條例或其他規例所施加的任何其他職責並無損害
31/12/2005
第123A章 第36條認可人士向註冊承建商提供建築工程或街道工程圖則文本的職責
31/12/2005
第123A章 第37條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或註冊岩土工程師的職責
31/12/2005
第123A章 第38條認可人士或註冊結構工程師將第24條所指的通知呈交建築事務監督的職責
30/06/1997
第123A章 第39條在建築工程或街道工程完成後進行額外檢查的費用
31/12/2005
第123A章 第40條註冊承建商在地盤備存經批准圖則及監工計劃書的職責
31/12/2005
第123A章 第41條註冊承建商監督的職責
01/04/1998
第123A章 第42條費用
15/12/2008
第123A章 第43條(廢除)
30/06/1997
第123A章 第44條製備圖則的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或註冊岩土工程師向建築事務監督提供他所要求的資料的職責
31/12/2005
第123A章 第45條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岩土工程師、註冊承建商等就更改營業地址須通知建築事務監督的職責
31/12/2004
第123A章 第46條建築事務監督在某些情況下要求新圖則的權力
30/06/1997
第123A章 第47條根據本條例第25條發出的通知須附有圖則
30/06/1997
第123A章附表(由1993年第347號法律公告廢除)
30/06/1997
第123B章建築物(建造)規例
第123C章建築物(拆卸工程)規例
第123D章(已廢除)
第123E章(已廢除)
第123F章建築物(規劃)規例
第123G章建築物(私家街道及通路)規例
第123H章建築物(垃圾及物料回收房及垃圾槽)規例
第123I章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第123J章建築物(通風系統)規例
第123K章建築物(貯油裝置)規例
第123L章建築物(上訴)規例
第123M章建築物(能源效率)規例
第123N章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
第123O章建築物(小型工程)(費用)規例
第124章收回土地條例
第125章地稅及地價(分攤)條例
第126章政府土地權(重收及轉歸補救)條例
第127章前濱及海床(填海工程)條例
第128章土地註冊條例
第129章(已廢除)
第130章土地徵用(管有業權)條例
第131章城市規劃條例
第132章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
第133章除害劑條例
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
第135章(已廢除)
第136章精神健康條例
第137章抗生素條例
第138章藥劑業及毒藥條例
第139章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條例
第140章飛機乘客離境稅條例
第141章檢疫及防疫條例
第142章書刊註冊條例
第143章(已廢除)
第144章政府物資條例
第145章化學品管制條例
第146章基要商品儲備條例
第147章沙粒條例
第148章賭博條例
第149章公眾假期條例
第150章新界土地契約(續期)條例
第151章社團條例
第152章新界(可續期政府租契)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