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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 PDF標題:《教育條例》憲報編號:27 of 2004
條:40BF條文標題:就金錢上的或其他個人利害關係每年作出申報版本日期:01/01/2005

關於校董的條文

(1) 學校校董須每12個月最少一次向該學校的法團校董會作出書面申報,該申報須—
        (a) 述明在任何與他作為該校校董方面的職責產生或可能產生衝突的事宜中,他具有的任何直接或間接的金錢上的或其他個人利害關係的詳情;或
        (b) 述明他沒有上述利害關係。
(2) 在申報中所述的任何事宜發生改變後的一個月內,作出申報的校董須向法團校董會作出另一份述明該項改變的書面申報。
(3) 如法團校董會提出要求,作出申報的校董須向該會提供它認為為確立該申報內所載任何詳情而需要的進一步資料。
(4) 校董不得根據第(1)或(2)款作出他明知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申報。
(第IIIB部由2004年第27號第16條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