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例章號及標題

章:

502標題:《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

下載 第502章 《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 [格式: PDF].

: 如此鉛筆標記於某條文的開首處出現,該條文有已實施但尚未載入條文文本的修訂。


法例目錄:
第502章 詳題
第502章 第1部導言
第502章 第1條簡稱
第502章 第2條本條例的目的
第502章 第3條釋義
第502章 第4條條例的適用範圍
第502章 第2部消防安全措施的遵從
第502章 第5條可指示擁有人或佔用人須遵從消防安全措施
第502章 第6條裁判官可作出符合消防安全令或改善消防安全令
第502章 第7條區域法院可作出限制使用訂明商業處所的命令
第502章 第7A條區域法院可作出禁止佔用指明商業建築物的命令
第502章 第8條限制使用令的效力
第502章 第8A條禁止令的效力
第502章 第9條與違反限制使用令或禁止令有關的罪行
第502章 第10條限制使用令或禁止令的副本須張貼於受影響的處所或建築物入口
第502章 第11條將任何人逐離處所或建築物等
第502章 第12條處所或建築物的擁有人或佔用人可請求發出符合安全證明書
第502章 第13條向區域法院申請將限制使用令或禁止令撤銷的權利
第502章 第3部強制執行
第502章 第14條獲授權人員
第502章 第15條獲授權人員進入處所或建築物的權力及其他權力
第502章 第16條獲授權人員可要求提供有關處所或建築物擁有權的資料或佔用處所或建築物的資料
第502章 第17條妨礙某些人執行或履行本條例所訂職能的罪行
第502章 第18條與管理法人團體有關的人所犯的罪行
第502章 第4部雜項
第502章 第19條政府對某些事宜無須承擔法律責任
第502章 第20條獲授權人員對某些作為及不作為無須承擔個人法律責任
第502章 第21條披露透過公職取得的資料的罪行
第502章 第22條如何為施行本條例而送達文件
第502章 第23條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規例
第502章 第24條保安局局長可修訂附表1
第502章 第24A條附表4的修訂
第502章 第25條被取代或經修訂的守則的效力
第502章 附表1訂明商業活動
第502章 附表2訂明商業處所擁有人須遵從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502章 附表3訂明商業處所佔用人須遵從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502章 附表4指明商業建築物
第502章 附表5指明商業建築物的擁有人須遵從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502章 附表6指明商業建築物的佔用人須遵從的消防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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