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例章號及標題

章:

514標題:專利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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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例目錄:
第514章 詳題
第514章 第1條簡稱
第514章 第2條釋義
第514章 第3條“標準專利的申請”的涵義
第514章 第4條“指定專利”等的涵義
第514章 第5條“發表”的涵義
第514章 第6條其他提述
第514章 第7條有關提交文件等的條文
第514章 第8條專利當局的指定
第514章 第9條關於由2項或多於2項專利所涵蓋的發明的特別條文
第514章 第10條關於標準專利的申請的一般條文
第514章 第11條標準專利的申請的形式上的審查
第514章 第12條誰可申請
第514章 第13條在批予前對關於誰可申請的問題的裁定
第514章 第14條根據第13條移轉申請的效力
第514章 第15條記錄請求的提交
第514章 第16條以國際申請為基礎的指定專利申請
第514章 第17條提交記錄請求的日期
第514章 第18條在提交記錄請求時的審查
第514章 第19條對記錄請求的形式上的規定的審查
第514章 第20條記錄請求的發表
第514章 第21條處長可發表額外事宜
第514章 第22條在指定專利的分開申請中為記錄請求而訂定的條文
第514章 第23條註冊與批予請求的提交
第514章 第24條註冊與批予請求的提交日期
第514章 第25條在提交註冊與批予請求時的審查
第514章 第26條對註冊與批予請求的形式上的規定的審查
第514章 第27條指定專利的註冊與專利的批予
第514章 第28條標準專利的申請的進一步處理
第514章 第29條權利的恢復
第514章 第30條根據第29條恢復權利的效果
第514章 第31條標準專利的申請的修訂
第514章 第32條申請的撤回
第514章 第33條維持標準專利的申請
第514章 第34條標準專利的申請的恢復
第514章 第35條根據第34條作出的恢復命令的效力
第514章 第36條申請的撤回、修訂等的時限
第514章 第37條處長可拒絕根據第20條作出記錄或拒絕根據第27條作出註冊與批予
第514章 第38條標準專利已獲批予下的當作提交日期
第514章 第39條標準專利的有效期
第514章 第40條已失效的標準專利的恢復
第514章 第41條恢復標準專利的命令的效力
第514章 第42條對在批予前轉介的問題在批予後作出裁定
第514章 第43條在指定專利當局進行反對或撤銷專利的法律程序後修訂標準專利
第514章 第44條在指定專利當局進行反對或撤銷專利的法律程序後撤銷標準專利
第514章 第45條述及發明人
第514章 第46條在批予後修訂說明書的一般權力
第514章 第47條專利不得因欠缺單一性而遭責難
第514章 第48條專利的放棄
第514章 第49條處長以公共秩序或道德為理由撤銷專利的權力
第514章 第50條專利及專利的申請的性質及交易
第514章 第51條專利的註冊紀錄冊
第514章 第52條註冊程序對在專利中的權利的效力
第514章 第53條註冊紀錄冊的更正
第514章 第54條專利與專利的申請的共同擁有權
第514章 第55條在批予後對專利的權利的裁定
第514章 第56條根據第55條移轉專利的效力
第514章 第57條就僱員的發明而享有的權利
第514章 第58條因若干發明而對僱員的補償
第514章 第59條補償的款額
第514章 第60條有關僱員的發明的合約的可強制執行性
第514章 第61條補充條文
第514章 第62條若干限制性的條件無效
第514章 第63條若干合約的某些部分的終止
第514章 第64條標準專利的強制性特許
第514章 第65條關於根據第64條批予的特許的條文
第514章 第66條行使因應根據第64條提出申請的權力
第514章 第67條反對根據第64至66條提出的申請
第514章 第68條極度緊急期間的宣布
第514章 第69條政府在極度緊急期間內徵用專利
第514章 第70條第三者就政府徵用所具的權利
第514章 第71條利潤損失的補償
第514章 第72條關於政府徵用的糾紛的轉介
第514章 第72A條第IXA部的釋義
第514章 第72B條為公共衞生問題宣布極度緊急期間
第514章 第72C條批予專利藥劑製品的進口強制性特許
第514章 第72D條進口強制性特許的條款、條件及性質
第514章 第72E條向專利的所有人支付報酬
第514章 第72F條批予進口強制性特許及議定的報酬等的通知及公告
第514章 第72G條終止進口強制性特許
第514章 第72H條在極度緊急期間後處置專利藥劑製品等
第514章 第72I條獲得按照進口強制性特許處置的專利藥劑製品的人並無侵犯專利
第514章 第72J條轉介關於進口強制性特許的糾紛
第514章 第72K條第IXB部的釋義
第514章 第72L條申請專利藥劑製品的出口強制性特許
第514章 第72M條批予專利藥劑製品的出口強制性特許
第514章 第72N條出口強制性特許的條款、條件及性質
第514章 第72O條批予出口強制性特許的通知及公告
第514章 第72P條釐定須支付予專利的所有人的報酬
第514章 第72Q條終止出口強制性特許
第514章 第72R條轉介關於出口強制性特許的糾紛
第514章 第72S條由合夥、公司及組織簽署文件
第514章 第73條防止直接使用發明
第514章 第74條防止間接使用發明
第514章 第75條對專利的效力的限制
第514章 第76條發明的所及範圍
第514章 第77條發明的披露
第514章 第78條權利要求
第514章 第79條撮錄
第514章 第80條因專利遭侵犯而提起的法律程序
第514章 第81條對追討專利遭侵犯的損害賠償的限制
第514章 第82條就局部有效的專利遭侵犯而批給濟助
第514章 第83條繼續使用在優先權日期前已開始的權利
第514章 第84條專利的有效性曾受抗辯的證明書
第514章 第85條因專利遭共同擁有人侵犯而提起的法律程序
第514章 第86條專用特許持有人因專利遭侵犯而提起的法律程序
第514章 第87條沒有註冊對因侵犯專利而提起的法律程序的效力
第514章 第88條侵犯藉發表標準專利的申請而賦予的權利
第514章 第89條對無理威脅提起關於侵犯的法律程序的補救
第514章 第90條就無侵犯專利而作出的宣布
第514章 第91條因應申請而撤銷專利的權力
第514章 第92條撤銷專利的申請
第514章 第93條可享專利發明
第514章 第94條新穎性
第514章 第95條就標準專利申請而言的不具損害性的披露
第514章 第96條創造性
第514章 第97條工業應用
第514章 第98條優先權利
第514章 第99條優先權利的效力
第514章 第100條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
第514章 第101條可在其中對專利的有效性提出爭論的法律程序
第514章 第102條在侵犯專利或撤銷專利的法律程序中修訂專利
第514章 第103條對申請和專利的修訂不得包括附加事項
第514章 第104條在處長席前進行的法律程序所採用的語文
第514章 第105條真確文本
第514章 第106條標準專利與標準專利申請的真確文本
第514章 第107條專利或專利申請的修訂須載於真確文本
第514章 第108條申請短期專利的權利
第514章 第109條不具損害性的披露
第514章 第110條優先權利
第514章 第111條聲稱具有優先權
第514章 第112條優先權利的效力
第514章 第113條短期專利申請的規定
第514章 第114條在提交時的審查
第514章 第115條對形式上的規定的審查
第514章 第116條短期專利的分開申請
第514章 第117條僅為形式上的審查
第514章 第118條短期專利的批予和發表
第514章 第119條應申請人的請求押後批予專利
第514章 第120條在批予專利前修訂短期專利的申請
第514章 第121條申請的撤回
第514章 第122條申請的撤回、修訂等的時效
第514章 第123條進一步處理短期專利申請及恢復關於該等申請的權利
第514章 第124條處長可拒絕批予短期專利
第514章 第125條以國際申請為基礎的短期專利申請
第514章 第126條短期專利的有效期
第514章 第127條已失效的短期專利的恢復
第514章 第128條藉說明書而披露發明;微生物樣本的備有
第514章 第129條就短期專利而在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
第514章 第130條不服處長的上訴
第514章 第131條處長在涉及註冊紀錄冊的法律程序中出庭
第514章 第132條法院的一般權力
第514章 第133條選擇向法院或向處長提出申請的程序
第514章 第134條在若干情況下的舉證責任
第514章 第135條處長行使其酌情決定權
第514章 第136條在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的訟費及開支
第514章 第137條在處長席前進行的法律程序的訟費及開支
第514章 第138條藉法院或處長的命令或由衞生署署長批予的特許*
第514章 第139條處長在公事上作為方面的豁免權
第514章 第139A條對政府及公職人員的保障
第514章 第140條對代理人的承認
第514章 第141條註冊紀錄冊的揑改等
第514章 第142條未經許可而聲稱具有專利的權利
第514章 第143條未經許可而聲稱已申請專利
第514章 第144條“專利註冊處”的名稱的不當使用
第514章 第145條法團或合夥人所犯的罪行
第514章 第146條專利和申請中的錯誤的更正
第514章 第147條關於專利申請和專利的資料與文件的查閱
第514章 第148條辦公時間和非辦公日
第514章 第149條規則
第514章 第150條處長可指明須用的表格
第514章 第150A條指明官方公報的權力等
第514章 第151條適用範圍*
第514章 第152條遭沒收物品
第514章 第153條修訂附表1
第514章 第154條廢除
第514章 第155條根據已廢除條例訂立的文書或作出的事情的有效性
第514章 第156條為官方服務而徵用專利發明
第514章 第157條侵犯
第514章 第158條就過渡性安排作出規定的規則
第514章 第159條第XIX部的釋義
第514章 第160條(已失時效而略去)
第514章 第161條(已失時效而略去)
第514章 第162條(已失時效而略去)
第514章 第163條(已失時效而略去)
第514章 附表1巴黎公約國及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地區及地方
第514章 附表2《專利權註冊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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