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基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有關的外交事務,但授權香港特區依照《基本法》處理有關的對外事務。《基本法》多個章節均列明香港特區在處理對外事務方面的規定,有關條文尤見《基本法》第七章"對外事務"。

《基本法》第七章第一百五十一條訂明香港特區可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體育等範疇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單獨地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簽訂和履行有關協議。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香港特區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參加不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國際組織及會議。

此外,《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香港特區政府可派遣代表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團的成員或以其他適當身份參加以國家為單位的、同香港特區有關的、適當領域的國際組織及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已參加而香港也以某種形式參加了的國際組織,中央人民政府將採取必要措施使香港特區以適當形式繼續保持在這些組織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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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公約

本網站列明所有已經生效而又適用於香港特區的國際公約。大部份公約在1997年7月1日(香港回歸當日)前已沿用於香港,並於回歸後繼續適用於香港特區。有部份公約是在1997年7月1日或之後才適用於香港的。《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訂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公約,在徵詢香港特區政府的意見後,才適用於香港特區。此外,我們的列表亦把只適用於香港特區但卻不適用於中國內地的公約加以識別。

為方便查閱,公約按類別劃分為19項。在適當之處,我們並提供連結,接達載有該等文本的外間網站。

重要聲明

本網站所載的資料以及附連結的公約列表,是根據各方資料整理而成的。所載資料僅供參考之用。雖然編寫時已盡力收錄最新及最準確的資料,但不能保證絕無錯漏,尤其不代表香港特區政府或律政司對有關外間網站的認同,更不保証載於外間網站的公約文本均是準確無誤、具權威地位、完整無缺及適用於香港特區的最新版本。香港特區政府及本司亦不就此承擔任何責任。使用者應確定上述事宜,並查證適用於香港特區的保留及聲明。如有需要,使用者應聯絡有關文書的保管機關,以取得完整的官方資料。此外,使用者亦應閱讀及遵守外間網站所載的通知、警告、免責聲明、版權聲明,及對資料使用或流傳的限制。如欲垂詢有關適用於香港特區的公約,可以電郵聯絡律政司國際法律科<ild@doj.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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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邊協定

本網站亦提供香港特區簽訂並已生效的主要雙邊協定的列表和全文。這些雙邊協定包括民用航空運輸協定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刑事司法協助的協定移交逃犯的協定移交被判刑人的協定避免雙重課稅的協定

(a) 民用航空運輸協定、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和移交被判刑人的協定;與

(b) 刑事司法協助的協定、移交逃犯的協定和避免雙重課稅的協定,在概念上可作區分。

(b)項所列的協定必須根據有關條例,以附表形式載於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發出的命令。因此,這些協定在雙語法例資料系統下會列為法例。(a)項的協定無須立法實施,慣常做法是在雙方政府確認協定生效後,在憲報刊登。

除上述協定外,尚有與超過100個國家和地區簽訂的互免簽證安排和協定,其中十項由香港特區政府簽訂。此外,香港特區已經與歐洲共同體簽訂海關合作及相互行政協助的協定和與以色列國簽訂就資訊科技及通訊合作事宜的協定。[經修訂的協議的交換照會(以色列國發出的照會) (回覆以色列國的照會)]

在香港設立國際機構

自1997年,中央人民政府在徵詢香港特區政府意見後,與多個國際組織達成有關該等組織在香港設立辦事處及授予這些辨事處若干特權和豁免事項的協定和安排。這些組織計有:歐洲共同體委員會、國際清算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及國際金融公司。本網站亦提供這些已在憲報刊登的協定和安排(包括一些由香趙S區作出的行政安排),以便查閱。

領事協定

中央人民政府已分別與澳洲、加拿大、印度、意大利、新西蘭、俄羅斯、聯合王國、美國和越南等外國政府就其駐港領事館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職能、所享有的特權和豁免權簽訂協定/協議,並於憲報刊登。現於本網站提供有關協定的文本,以便查閱。

重要聲明

本網站所載資料僅供參考而已。編寫時雖已儘盡量收錄最新情況,力求準確無誤,但不能保證絕無錯漏。如有需要,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憲報查閱雙邊協定文本。如欲垂詢有關適用於香港特區的雙邊協定,可以電郵聯絡律政司國際法律科<ild@doj.gov.hk>。

中華人民共和國
香港特別行政區
律政司
國際法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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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
最近修訂日期:200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