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版權及相關事宜

香 港 法 例 的 版 權

  1. 香 港 政 府 按 照《版 權 條 例》(第 528 章) 享 有 香 港 法 例 的 版 權。

複 製 批 准

  1. 任 何 人 均 可

    1. 為 非 商 業 用 途 而 下 載、列 印、複 製 和 分 發 香 港 法 例;及

    2. 在 教 科 書 或 其 他 教 學 材 料 中,轉 載 香 港 法 例 (採 用 電 子 或 紙 張 形 式 均 可)。

  2. 香 港 政 府 可 隨 時 撤 回 上 述 批 准。
  1. 除 屬 第 1 段 准 許 的 情 況 外,任 何 人 如 欲 售 賣 香 港 法 例 或 該 等 法 例 的 接 達 途 徑,均 須 取 得 香 港 政 府 的 特 別 批 准。請 以 聯 絡 我 們 一 文 所 列 的 方 式,聯 絡 律 政 司。

  2. 複 製 香 港 法 例 時,應 確 保 複 本 內 容 準 確。轉 載 香 港 法 例 的 出 版 物 必 須 附 有 聲 明,述 明 有 關 法 例 的 版 權 屬 香 港 政 府 所 有,並 經 香 港 政 府 批 准 轉 載。

超 連 結

  1. 任 何 人 均 可 連 結 往 本 網 站 的 主 頁,縱 使 在 收 費 網 站 內 提 供 連 結 亦 然,但 不 得 特 別 就 提 供 通 往 本 網 站 的 鏈 路 而 另 行 收 費。

  2. 律 政 司 不 反 對 本 系 統 被 連 結 的 網 頁 出 現 於 其 他 網 站 的 框 架 內。然 而,必 須 確 保 在 使 用 框 架 時,不 會 令 本 系 統 資 料 內 容 的 來 源 表 述 失 實,並 須 清 楚 說 明,從 本 系 統 網 站 可 以 直 接 免 費 查 閱 該 等 資 料。此 外,如 藉 某 程 式 過 濾 本 系 統 的 資 料,必 須 確 保 本 系 統 的 網 頁 及 標 誌 不 受 改 動,而 其 文 本 亦 必 須 保 持 完 整。

  3. 建 立 通 往 本 系 統 內 頁 個 別 成 文 法 則 的 鏈 路,會 牽 涉 一 些 實 際 和 技 術 上 的 問 題。如 欲 建 立 上 述 鏈 路,請 以 聯 絡 我 們 一 文 所 列 的 方 式,聯 絡 律 政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七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