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的話
本詞彙所收錄的詞語均撰自由1997年8月至1998年2月所制定的一系列選舉法例,包括 ─|
簡稱/ 引稱 |
條例或法律公告的編號/年份 (修訂法例的法律公告 編號/年份) |
刊登憲報 日期 |
| 《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 |
129/97 |
29.8.97 |
| 《立法會條例》 |
134/97 |
3.10.97 31.10.97 |
| 《選舉管理委員會(選民登記)(地方選區)(立法會)規例》 |
499/97 |
31.10.97 10.11.97 5.12.97 |
| 《選舉管理委員會(登記)(功能界別)(界別分組投票人)(選舉委員會)(立法會)規例》 |
534/97 |
10.11.97 5.12.97 |
| 《1997年選區(立法會)宣布令》 |
535/97 |
14.11.97 |
| 《立法會(選民登記)(上訴)規例》 |
541/97 |
21.11.97 |
| 《立法會(提名所需的選舉按金及簽署人)規例》 |
603/97
|
19.12.97 |
| 《1997年在指定團體之間分配的委員數目(選舉委員會)(立法會)令》 |
604/97 |
19.12.97 |
| 《1997年選舉開支最高限額(立法會)令》 |
605/97 |
19.12.97 |
| 《立法會(選舉委員會的成立)(上訴)規例》 |
1/98 |
9.1.98 |
| 《選舉管理委員會(提名顧問委員會)規例》 |
19/98 |
16.1.98 |
| 《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 |
20/98 |
16.1.98 |
| 《立法會(選舉呈請)規則》 |
43/98 |
16.1.98 |
2. 第一欄的中文詞條按筆劃順序排列,第二欄則列出有關中文詞語的英文對應詞;第三欄註明有關詞條在法例中的出處,並以該法例在憲報刊登時的排列編號描述,例如“129/97”指1997年第129號條例,而“(499/97)”則指1997年第499號法律公告;第四欄註明該條例中有關條文的條次。
3. 為求準確反映法例中所使用的字句,本詞彙所收詞條的語法形態亦盡量按原文載錄,故此在查閱本詞彙時,須兼顧有關詞語的其他語法形態,例如,本詞彙收錄了“dissolution”(解散)一詞而並沒有收錄“dissolve”。
4. 有時,在同一個中文詞條下臚列兩個或以上的英文對應詞,以顯示不同的英文用語,例如“投票”一詞就有“ballot”、“poll”及“voting”三個英文對應詞。
5. 某些詞語在與其他字或詞語連用時構成複合詞或詞組,該等詞語以及所構成的複合詞及詞組分別以獨立的詞條出現,例如“劃定”(delineate)、“經劃定界線”(delineated)及“地方選區的劃定”(delineation of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又如“通訊”(communication)及“以掛號郵遞方式作出的通訊”(communications by registered post);該等詞條同樣按筆劃順序排列。
6. 此外,為突出部分中文複合詞語及詞組中相同的元素,同時亦為方便讀者檢索,本詞彙中有部分中文詞語的編排方式,採用了在詞目之下羅列包含有關詞目的複合詞語及詞組,並以代字號“~”代表詞目,例如在“公告”此詞目項下列有“指定選舉日~”、“指定界別分組選舉日~”、“界別分組選舉~”、“補選~”等等包含“公告”(以~代表)此詞語的詞條。
7. 本詞彙中的詞語基本上原文照錄,僅作適當刪節。 為方便讀者理解,部分詞語酌量附註簡略的搭配詞或說明文字, 並以圓括號括起,例如在“下一項可用的選擇” 的詞條下附註以 “(在選票上)”,又如在“簽署人”的詞條下加上“(提名書)”的附註。
8. 為方便參考,本詞彙把選舉法例中某些具高度參考價值的資料分門別類輯錄於末部的四個附錄內,讀者不單可按筆劃順序在本詞彙的正文內找到這些資料,亦可有系統地按其所屬的類別查閱附錄。
| 雙語法例詞彙編輯委員會 |
| 1998年3月 |